第6414章
刚刚先说了第四条,最后说说第三条: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!
所谓经营者集中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,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和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取得控制,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更!
如果经营者结合后,因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,导致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,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和限制!
什么东西,乱七八糟的?别着急,这个概念说白了,就是限制企业之间,可能造成垄断的合并和股权变更!
抱团取暖,本来是件好事,强强联合,更是喜闻乐见,怎么就触犯了反垄断法呢?其实,就为了针对那些一家独大的企业,不受限制的无度扩张,防止他们不断抢占和挤压市场份额,出现独霸市场的局面!
换言之,不是不让你联合,而是防止你一家独大!大鱼吃小鱼,小鱼吃虾米,那是自然规律,但在商场上,却不能允许你无休止地吃下去,哪怕小鱼和虾米自己愿意,那也不成!
举个例子吧,比如商业零售领域,目前已经被刘瑾占领了大部分市场,他的商铺,开满了全国各地,仅剩下一个张三,还经营着十几家店铺,勉强算是他的一个竞争对手!
问题是,面对实力强大的刘瑾,这个张三也撑不了多久了,而刘瑾只需要把他拿下,整个零售市场就几乎全都是他的了,余下那些人,根本不值一提!
那么,刘瑾便会给张三开出一个很高的天价,收购他的几家店铺,这笔钱,足够张三吃喝不愁几辈子,你说他动不动心?
反正再强撑下去,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,不如趁还能卖个好价钱赶紧出手,张三就会欣然把自己的商铺,过户给刘瑾,从而退出零售业市场!
如此一来,刘瑾不就一家独大,形成了垄断吗?剩下的小鱼小虾实力还不如张三呢,不是被他逐个吞掉,就是勉强苟活,根本不会对刘瑾造成任何影响!
这个时候,就该反垄断法发挥作用了!你刘瑾想要买张三的店铺?没门!你张三想出手转让店铺,可以,卖给谁都行,唯独不能卖给刘瑾或刘瑾的代言人!
总之,合并和股权变更时,工商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,是否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造成影响和限制,如果有,那就是违法的,不允许!
所以,反垄断法颁布以后,凡是企业合并或股权变更,都需要向户部工商司进行申报,获批以后,才可以实行!
另外,这第三条的前缀是:具有或可能具有,也是非常有深意!即便你们的联合和股权变更行为,尚未造成既成事实的垄断,但是将来可能会存在垄断的风险,主管部门也有权一票否决!
这就意味着,未来四大家族再想通过商业合并和股权变更等行为继续做大做强,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,他们本来就已经如此树大招风,所有申报,工商司都会否决,无异于保护了那些中小企业,为他们保留了一线生机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