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87章(2 / 2)

主审法官面色肃然,手拿判决书,吐字清晰,庄严宣判:

“被告人唐盼娣,女,1996年01月21日出生,汉族,大学本科文化,籍贯为天越省双塔镇石浦村,因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,现羁押在S市看守所。”

”据被告人唐盼娣口供供述:2022年4月11日,其将受害人韦家豪诱骗至住所后,采取注射镇静剂的方式,令其丧失行为能力。随后,在租住公寓内将受害人溺死,并将其尸体抛弃在本市城南老城区附近海域,秩序机关已对被告人唐盼娣的讯问过程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,用以证实取证程序合法。”

“为证实上述事实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十一项证据,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唐盼娣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【故意杀人罪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”

“此外,被告人唐盼娣的抛尸行为,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【侮辱尸体罪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”

话落的刹那,舒灵、白思宁、蓝天心三人心里一凉,胸口仿佛被一块巨石轰击!

在【故意杀人罪】的基础上,现在又加了一条【侮辱尸体罪】,形势不容乐观啊...

唯有洛冉,面色依旧保持镇静,她在等,等审判长接下来要说的话!

“具体到本案中,被告人唐盼娣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第二天,前往秩序机关投案自首,并能主动坦白案情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
其次,在今日之庭审中,受害人家属已对唐盼娣出具谅解书,经本院认定,可以作为受害人家属真实意志的体现,且被告人唐盼娣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

最后,考虑到被告人唐盼娣杀人之动机,与受害人过往之重大过错有一定联系,故本院依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二条(侮辱尸体罪条款)、第二百八十八条(取得谅解从轻条款)、第二百三十二条(故意杀人罪条款)、第六十七条(自首从轻条款)之规定,一审判决如下:”

【“被告人唐盼娣,犯故意杀人罪,侮辱尸体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整。”】

【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”】

审判长:华国栋

陪审员:李广君

陪审员:周菡

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

书记员:马晓楠

“本案到此审理结束,现在闭庭。”